選單

Youth Inter-Club  Invitation Cup 籃球賽 

1.1 U12, U14名額 各4 隊, 以單循環作賽, 勝方 2 分, 負方 1 分, 棄權 0 分。初賽完成後, 4支排名球隊出線進入4強賽(第1名對第4名, 第2名對第3名...), 爭奪組別 冠軍寶座。 

1.2 每場比賽分 4 節舉行, 每 1 節為 10 分鐘。第 1 節與第 2 節, 第3節與第4節之間休息時間為 2 分鐘. 半場 (第2與第3節之間) 休息時間 5 分鐘 。 

1.3 死球停錶: 第 1,2,3節最後 10秒 ; 第 4 節最後 2 分鐘。除暫停外, 其他情況均不停錶。上半場兩個暫停,下半場三個暫停 (第 4 節最後 2 分鐘最多只可使用兩個暫停)

2. 註冊球員 

2.1 每隊球隊註冊球員上限 15 人, 出場上限 15 人。報名後可以增加球員(最多三次)名單直至15人滿額為止, 不設刪除名額。賽季開始後,若球隊有意新增球員(新註冊球員),需於賽前2 小時登入系統增加球員,賽會核實後會上載球員名單於官方網站上,新註冊球員方可代表球隊出賽。 

2.2 每隊球隊必須於第一場賽事前提交球員名單, 如會方未接獲有關之球隊名單, 球隊將被判棄權論。 

2.3 領隊有責任確保隊員名單上的姓名與參賽者相符,球隊嚴禁提供虛假及具誤導性的球員資料,一經發現,違規球員嚴禁出賽。 如違反上述條款, 該隊會被取消該場參賽資格 。 

2.4 所有註冊球員於比賽前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即身份證、護照、回鄉證及貼有持證人照片的學生證),以供查核。如無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即身份證、護照、回鄉證及貼有持證人照片的學生證),該球員將無權代表球隊出賽。 

3. 取消比賽資格犯規指引 

3.1 若球員因打架或故意傷人,包括但不僅限於: 
3.11 襲擊賽事職員、領隊、教練、參賽所有球員及觀眾 
3.12 賽事委員會或裁判判定為打架或故意傷人行為 
3.13 打架或故意傷人事件交由警方處理 

而被判以"取消比賽資格犯規",該球員將被即時停止參與賽會主辦任何賽事,直至該季度賽事完結為止,並考慮接受或不接受該球員日後參與賽事資格(賽會主辦 任何賽事)。就上述打架或故意傷人之事故,而引致任何傷亡賠償,賽會將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4.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指引 

4.1 在一場比賽中, 同一球員第二次被判 "技術犯規" 或被判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即該次犯規當作 "取消比賽資格犯規" 處理 (需即時離場), 違規球員下仗需停賽1次。 

4.2 在一季比賽中, 同一球員累積滿三次 "技術犯規" 或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 違規球員需停賽1次 

4.3 若球員因上述情況而被逐離場, 賽會將以停賽一場為最低罰則,作為對違規球員紀律處分。若同一球員於同一季度賽事重複違反章則被逐離場,賽會將考慮取消違章球員參賽資格。 

5. 技術犯規指引 

5.1 嚴格執行球隊技術犯規 
5.11 球員技術犯規 
5.12 妨礙發界外球, 以致延誤比賽時間 
5.13 對正在投籃球員作出非身體接觸犯規之騷擾 
(c) 與職員、場監、記錄台職員或對手交談接觸時, 態度不洽當(若場內或場外球員發出粗言穢語,即時執行 技術犯規) 

5.2 執行技術犯規前裁判並不需要作出任何口頭警告。領隊、教練或球隊代表有責任管理球員紀律, 請各負責人注意。 

5.3 在一場比賽中, 同一球員第二次被判 "技術犯規" 或被判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即該次犯規當作 "取消比賽資格犯規" 處理 (需即時離場), 違規球員下仗需停賽1次。 

5.4 在一季比賽中, 同一球員累積滿三次 "技術犯規" 或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 違規球員需停賽1次 。 

5.5 若球員因上述情況而被逐離場, 賽會將以停賽一場為最低罰則,作為對違規球員紀律處分。若同一球員於同一季度賽事重複違反章則被逐離場,賽會將考慮取消違章球員參賽資格。 

6. 監督委員 

6.1 若裁判員意見不一致時, 可參考其他裁判及監督委員意見, 或參考記錄台職員的意見後作出最終的判決。 

6.2 有權提供意見給裁判員或記錄台更正錯誤。若涉及犯規執法上意見, 經商討後必須經由第一裁判作出最後判決。 

6.3 有權對規則中未明確的事項作出決定。 

7. 裁判 

由賽會指定註冊裁判擔任。 

8. 申請改時間或日期 
發出賽程後,如球隊申請更改時間或日期,提出的一方需支付手續費$300 。 , 賽會方能啟動賽期調動協商工作,並於一星期內回覆結果,成功與否一律不設退款。聯賽將進入尾聲及季後賽, 有關賽程已經作出編排,因此賽會不接受球隊「請假」及改期。 若開賽前 2 小時天文台仍懸掛 8 號或以上風球, 又或場地不適合作賽, 則當日所有賽事取消, 由大會另行安排補賽日期。 若因特殊情況, 賽會有權通知各球隊改期作賽或另作編排, 如在比賽途中發生特殊情況, 球賽繼續與否得由當場球証或賽會全權決定。 

8.1 未經本賽會同意及職員代表通知(包括:電話、電郵、短訊、WHATSAPP或網站發佈),參賽球隊不可能自行更改賽程。賽會不接受球隊私下聯絡對手更改賽期,請各領隊注意。

9. 抗議 

9.1 大會不設上訴, 一切賽果及決定均以當場裁判的最後決定為準。 

9.2 倘若在比賽中球員與職員或對隊球員發生爭執, 由當值主裁判員依例判決, 若球隊仍有不滿。